僑務委員會函知_勞動部「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解釋令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僑生聯字第1120086008號

主旨:有關勞動部檢送「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條第15款規定解釋令乙份,請協助宣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勞動部本(112)年9月22日勞動發管字第120505017B號函辦理。
(一)旨揭解釋令係說明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項目如下:
1、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工作,其內容應為下列項目之一:
2、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工作。
3、研究、分析、機具安裝、維修、技術指導、支援或引進工作。
4、監造、測試、指揮、調度及查驗等鑑定工作。
5、品質管控、培訓、企劃或稽核工作。
(二)採購、行銷、翻譯、輔導或評估工作。
二、外國人受聘僱從事餐飲業之廚師工作。
三、本案為僑生畢業留臺就業相關訊息,請協助向僑生廣宣。
四、檢送勞動部來文暨附件乙全份,請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