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儲金業字第1131000532 號
主旨:私立學校教職員由已領退休(職、伍)金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政務人員、軍職人員、公營事業人員及其他公職人員轉任者,學校主管機關撥繳退撫儲金責任,自102年12月13日起由私立學校負擔,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查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以下簡稱私校退撫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之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採儲金方式,由教職員及私立學校、學校主管機關按月共同撥繳款項建立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以下簡稱退撫儲金)支付。」同條例第8條第4項規定略以,依第4條第1項規定共同撥繳款項,按教職員本(年功)薪加一倍12%之費率,以下列比率按月共同撥繳至個人退撫儲金專戶:一、教職員撥繳35%。二、學校儲金準備專戶撥繳26%。三、私立學校撥繳6.5%。四、學校主管機關撥繳32.5%。同條第8項略以,私立學校教職員由已領退休(職、伍)金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政務人員、軍職人員、公營事業人員及其他公職人員轉任者,第4項第4款所定學校主管機關之撥繳責任,由私立學校負擔。
二、依教育部102年12月18日臺教人(四)字第1020186951號函(詳參附件1)意旨,私立學校教職員由已領退休(職、伍)金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政務人員、軍職人員、公營事業人員及其他公職人員轉任者,學校主管機關撥繳退撫儲金(32.5%)責任,自102年12月13日起由私立學校負擔之。
三、是以,私立學校教職員倘係由已領退休(職、伍)金之軍公教人員轉任者,其退撫儲金撥繳責任即須依上開規定辦理。
四、為避免影響教職員權益,請貴校清查並確實於私校退撫儲金管理系統登錄教職員完整資訊,以維護儲金提撥之正確性,復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