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僑生聯字第1130077270號
主旨:有關勞動部檢送「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之發布令影本及修正規定各乙份,請協助宣導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勞動部本(113)年4月29日勞動發事字第1130503340B號函辦理。
二、旨揭「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業經勞動部於本年4月29日以勞動發事字第1130503340A號令修正發布。
三、本案發布令及修正規定為僑生畢業留臺就業相關訊息,請協助向貴校僑生廣宣。檢送勞動部來文乙全份,請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