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僑生聯字第1130081697號
主旨:有關勞動部本(113)年6月14日公告社會工作師工作為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所稱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其相關申請資格條件一案,請協助宣導事,請查照。
說明:
一、本會本年6月19日僑生聯字第1130080440號函諒達。
二、勞動部於本年6月14日以勞動發管字第1130509126號令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審查標準(以下稱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5條之一附表與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其他應備文件,開放外國人在臺得從事社會工作師(社工師)工作,相關資格規範如下:
(一)工作內容:從事社會工作師工作。
(二)外國人資格:符合審查標準第5條規定資格之一或第5條之1(僑外生評點制)規定,且應取得社工師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社工師證書。
(三)雇主資格:應聘有專職社工師或具社會工作專業背景之專職社會工作相關人員一名以上,並為具備實習制度之下列社工師法定執業登記處所之一:
1、公立及私立各大專校院、中學或小學。
2、經立案之民間社會福利、勞工、司法或衛生機關(構)。
3、經立案之團體,其章程內容以社會工作、社會福利為主要宗旨或任務。
4、公立及私立各大專校院、中學或小學。
5、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機構。
6、其他社工師之法定執業登記處所。
三、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社工師工作,需透過勞動部「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申辦,登打相關申請資訊,並檢附單位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雇主資格證明文件(社工師法定執業登記處所證明、訂有社會工作實習計畫等相關規定或與大專校院社會工作系所簽訂合作契約證明文件及與具有社工師證書或具有社會工作系所學歷並有2年以上相關工作或教學經驗之專職社會工作人員簽訂之勞動契約證明文件)、外國人護照、聘僱契約、外國人學經歷證明、社工師證書影本等文件等,又倘文件齊備,該部將於收文日起7個工作天核發工作許可。
四、本案外國人從事社工師相關細節規範與未來僑生留臺工作相關,請協助向僑生廣宣。另相關申請資格及應備文件可至勞動部「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網址:https://ezworktaiwan.wda.gov.tw/)查詢,或逕洽該部(電話:02-8995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