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4年4月29日
儲金業字第1141000756 號
主旨:為因應114年軍公教人員調薪事宜,本會相關作業配合調整一事,請查照。
說明:
一、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下稱私校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私立學校教職員之本(年功)薪應比照公立學校標準。次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民國(以下同)114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經行政院核定調增3%,配合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業於114年1月2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經總統府於114年3月21日總統令公布後,溯自114年1月1日生效。
二、私立學校教職員、學校及政府每月提撥儲金費用表(114.01.01更新)(如附件)已公告於本會官方網站【(https://www1.t-service.org.tw)/儲金提撥/每月提撥儲金費用表】,請各私立學校人事承辦人自行上網查閱。
三、承上所述,本會將配合行政院公布之薪級表及調薪生效日,進行退撫儲金提撥及退休、撫卹、資遣案件重審作業,相關作業流程說明如下:
(一)退撫儲金提撥:
1、本會將依私立學校教職員、學校及政府每月提撥儲金費用表(114.01.01更新)及調薪生效日,計算應提撥之金額以114年4月份儲金繳款通知單,向各私立學校及其主管機關收取每月應提撥之退撫儲金。
2、114年1月至3月調薪應補提撥之退撫儲金金額,本會將列入114年5月份儲金繳款通知單,向各私立學校及其主管機關收取應補提撥之退撫儲金。
(二)教職員個人增額提撥部分:請各私立學校人事承辦人於辦理貴校教職員增額提撥作業時,依附件私立學校教職員、學校及政府每月提撥儲金費用表(114.01.01更新),審視貴校教職員每月增額提撥金是否逾越個人法定提撥額度,超過部分應計入提撥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三)退休、撫卹及資遣案件重審:案件生效日晚於調薪生效日之案件,本會將逕行依各私立學校檢送之事證,核算差額並匯入教職員來案時指定之銀行帳戶,各私立學校無須再次行文或檢送事證予本會。
(四)退休、資遣人員選擇分期請領經本會核定者,核發差額之原則,分述如下:
1、選擇一次給付金額全數轉入分期請領專戶者:應核發之差額,將全數逕行轉入其分期請領專戶。
2、選擇將新制儲金之本息全數轉入分期請領專戶者:新制之差額將逕行轉入至分期請領專戶,其餘差額則將另行匯入教職員來案時指定之銀行帳戶。
3、選擇依一次給付總金額按勾選比率進行核算者:按私校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得兼領比例之基準以不少於一次給付金額二分之一為限。基於新制及舊制經重審後皆可能產生變動而影響其比例,為合於前述規定,故其應核發之差額(含新制及舊制)俱將轉入分期請領專戶。
四、為維護教職員權益,請各私立學校務必轉知貴校教職員上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