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臺教人(三)字第1144202190號
主旨:有關「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調整及新增相關功能,請查照轉知並依說明辦理。
說明:
一、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0條第3項規定:「主管機關協助學校辦理前項查詢,得使用……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建立性騷擾防治事件之資料。」復依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以下簡稱涉性別事件通報查詢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藉由本資料庫定期經由查詢平臺向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查詢下列資料,協助學校查詢擬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之人員有無本法第30條第2項情事:……。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建立性騷擾防治事件之資料。」再依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以下簡稱通報查詢辦法)第12條規定:「各主管機關應定期督導所屬學校、機構確實依本辦法規定辦理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如發現有未依規定辦理或通報資料有錯誤不實者,應列為行政缺失,並作為各類補助款核發之參據,及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配合性平法修正及實務運作需要,調整及新增相關功能,說明如下:
(一)調整本系統與法務部「刑案資料庫」查詢比對頻率:自114年7月1日起,本系統使用者於每日晚間12點前送出查詢名冊電子檔,查詢比對結果將於隔日由系統派送信件通知檢視確認。前開功能調整業於本系統「最新消息」及「查詢專區」項下「有關機關不適任資料查詢」說明欄位,先行公告周知。
(二)整合查詢功能:為簡化運用本系統辦理不適任情事查詢流程,本系統「查詢專區」項下「不適任人員單筆查詢」、「不適任人員批次查詢」及「有關機關不適任資料查詢」,業整合為「不適任人員資料不定期查詢」與「不適任人員資料定期查詢」,各機關(構)及學校上傳查詢人員名冊,可一併查詢本部及其他部外機關系統(資料庫)資料。
(三)新增查詢勞動部「職場性騷擾案件通報系統」內經調查成立性騷擾之通報案件:為協助學校依前開性平法、涉性別事件通報查詢辦法等規定,查詢擬任及現職人員是否具性平法第30條第2項情事,本部業與勞動部議定,經由本系統向該部「職場性騷擾案件通報系統」(以下簡稱勞動部系統),查詢比對人員是否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調查成立性騷擾之通報案件。自即日起學校可至本系統「查詢專區」項下「不適任人員資料不定期查詢」、「不適任人員資料定期查詢」辦理查詢。
(四)新增主管機關查詢所屬辦理定期查詢紀錄:為利各主管機關依通報查詢辦法第12條規定督導所屬機構及學校落實同辦法第5條第3項有關對現職教育人員辦理定期查詢之規定,本系統「查詢專區」項下新增「所屬定期查詢紀錄稽核」,提供各主管機關查詢所屬機構及學校執行「不適任人員資料定期查詢」之紀錄(可顯示辦理查詢之日期、查詢筆數及查詢機關別)。
三、各機關(構)及學校於新增使用者帳號供同仁辦理查詢或通報不適任人員資料,務請確認所設定帳號權限確屬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並詳實填列個別使用者之各項資料。嗣後職務異動時應主動辦理交接,重新申請接任人員帳號並停用原承辦人員帳號,嚴禁帳號共用或沿用。各機關(構)及學校運用本系統辦理查詢作業時,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對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料及所查閱之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供業務需要之用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四、本系統後續倘有相關功能調整,將於「最新消息」項下進行公告。
五、檢附「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調整及新增功能操作說明」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