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臺教授青字第1140000456號
主旨:函轉勞動部「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薪資揭示宣導圖卡1份,請協助宣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勞動部114年10月29日勞動發就字第1140515632號書函辦理。 二、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雇主招募員工,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三、為確保學子畢業後求職權益,旨揭規定請宣導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