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5年3月20日
臺教人(一)字第1154200832號
主旨:為強化職場性騷擾案件處置結果落實執行,請各機關(構)、學校就案件處置結果執行情形及相關改善措施,建立內部監督與追蹤機制並予以列管,請查照。
說明:
一、查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略以,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雇主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懲戒或處理,並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且雇主負有後續追蹤、考核及監督之責,以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確實執行,並防止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二、為落實職場性騷擾案件之雇主責任,除依法完成調查及懲處程序外,後續應建立旨揭監督及追蹤機制,內容允宜包括下列事項:
(一)懲處或行政處置措施之執行情形(包括停職、調職、解聘、不續聘、教育訓練或輔導措施等)。
(二)被害人保護措施及支持資源之提供情形。
(三)工作環境改善措施或其他作為之辦理情形。
三、各機關(構)、學校應指派專責單位或人員辦理前開事項列管,並適時向機關(構)、學校首長報告辦理情形,俾確保懲處或相關措施確實執行;至校園性別事件,仍請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