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5年7月17日
臺教人(一)字第1154201930號
主旨:有關未取得永久居留身分之外籍大專校院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以下簡稱專案教師),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以下簡稱勞退條例)退休制度之銜接處理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勞動部115年5月20日勞動福3字第1150153131號函及國家發展委員會115年6月17日發力字第1151100603號函辦理,兼復國立臺北大學115年4月23日北大人字第1151500241號函。
二、查未取得永久居留身分之外籍專案教師,非屬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與勞退條例得由雇主自願提繳之適用對象者,其退休依專科以上學校進用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實施原則第5點第10款規定,比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以下簡稱離職給與辦法),由學校按月提存離職儲金。
三、次查115年1月1日施行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外專法)24條第1項規定,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免取得永久居留資格,即可適用勞退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四、配合外專法第24條修正,前開未取得永久居留身分之外籍專案教師之退休制度,自115學年度起改適用勞退條例,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115年8月1日起新聘人員,依外專法及勞退條例規定提繳退休金。
(二)115年7月31日前已依離職給與辦法提存離職儲金者,至遲自115年8月1日起停止提存離職儲金,改依勞退條例規定提繳退休金。
五、前開說明四(二)人員原依離職給與辦法提存之離職儲金,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因其並無適用勞基法退休金制度之工作年資,原提存之離職儲金不得移入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二)為利當事人運用原提存之離職儲金本息,參照本部110年4月22日臺教人(五)字第1100049697A號函及銓敘部107年11月12日部退四字第10746519271號函等相關函釋意旨,因制度轉換改適用勞退條例者,其原契約得視為屆期終止,並從寬認定符合離職給與辦法第5條所定「契約期限屆滿離職」之情形。
(三)當事人得依離職給與辦法第7條規定,自改適用勞退條例之日或本函發文日(以較後發生者為準)起10年內,向原服務學校申請發還其公、自提離職儲金本息。
(四)當事人如經學校繼續聘用,於前款請求權時效完成後仍未申請發還原離職儲金本息者,由原服務學校依離職給與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於其離職時一併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