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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_受理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專任運動教練(再)申訴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發文字號:臺教法(三)字第1100118560A號
 
主旨: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受理專任運動教練(再)申訴案,請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110年7月30日修正發布之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辦理。
二、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專任運動教練對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提起申訴。」第2項規定:「前項申訴,準用教師法之相關規定,並應於申訴評議時,邀請體育專業相關人員列席諮詢。」依上開規定及立法理由意旨,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受理案件時,應先由各該專任運動教練業務之主管單位提供初審意見,並推薦相關體育專業人員名單,俾利案件審議。並應於評議時,邀請體育專業相關人員列席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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