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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校儲金會_函知主旨:為因應111年軍公教人員調薪,相關作業之配合調整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儲金業字第1111000062號

主旨:為因應111年軍公教人員調薪,相關作業之配合調整一事,請查照。

說明: 
一、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私立學校教職員之本(年功)薪應比照公立學校標準。次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公告,民國(下同)111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業經行政院於110年10月27日政策決定調整4%,俟「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修正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奉總統公布,完成法定程序後,將由行政院核定軍公教員工適用之俸(薪)給支給數額表並載明生效日期(下稱薪級表及調薪生效日),函送各機關據以辦理。
二、承上,本會將配合前開行政院公布之薪級表及調薪生效日,進行退撫儲金補提及退休、撫卹、資遣案件之重審等作業,說明如下:
(一)退撫儲金提撥:本會將依薪級表及調薪生效日,計算應提撥之金額列入儲金繳款通知單,向各私立學校及其主管機關收取。
(二)退休、撫卹及資遣案件重審:案件生效日晚於調薪生效日之案件,本會將逕行依各私立學校檢送之事證,核算差額並匯入教職員已指定之銀行帳戶,各私立學校無須再次行文或檢送事證予本會。
(三)另退休、資遣人員選擇分期請領經本會核定者,核發差額之原則,分述如下:
1、選擇一次給付金額全數轉入分期請領專戶者:應核發之差額,將全數逕行轉入其分期請領專戶。
2、選擇將新制儲金之本息全數轉入分期請領專戶者:新制之差額將逕行轉入至分期請領專戶,其餘差額則將另行匯入至教職員已提供予本會之銀行帳戶。
3、選擇依一次給付總金額按勾選比率進行核算者:按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得兼領比例之基準以不少於一次給付金額二分之一為限。基於新制及舊制經重審後皆可能產生變動而影響其比例,為合於前述規定,故其應核發之差額(含新制及舊制)俱將轉入分期請領專戶。
三、為維護教職員權益,請各私立學校務必轉知貴校教職員上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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