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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_檢送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假圖文宣導1份,重申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之權利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原民綜字第1110033883號

主旨:檢送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假圖文宣導1份,重申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之權利,請(轉知所屬單位)確實落實,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4條第6款規定略以,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等民俗節日放假1日,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本會公告。
二、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為法定休假日,凡具原住民身分者,得從本人、其父母或其配偶之民族別歲時祭儀期間擇一日放假,持足資證明族別文件即可放假,除此之外無須提供任何證明。
三、為維護歲時祭儀文化傳承,各單位得衡酌歲時祭儀天數及返鄉路程,以其他假別給予額外放假。
四、茲重申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之權利,請(轉知所屬單位)確實落實,相關資訊亦公開於本會全球行政資訊網「歲時祭儀專區」(http://www.cip.gov.tw),歡迎自行下載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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