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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校儲金會_函知--申請增加個人負擔之增額提撥金之額度上限為「當月薪資淨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儲金業字第1111002322號

主旨:請貴校協助宣導私立學校在職教職員申請增加個人負擔之增額提撥金之額度上限為「當月薪資淨額」,請查照惠辦。

說明: 

一、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以下簡稱私校退撫條例)第9條規定略以,私立學校應辦理教職員增加提撥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準備金作業,並得酙酌財務狀況及學校發展重點撥繳該準備金,教職員另得提撥,其金額在不超過第8條第4項第1款規定撥繳額度內者,亦不計入提撥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復依本會所定「私立學校教職員增額提撥金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各私立學校所屬在職教職員,依其自主意願申請增加個人負擔之增額提撥金(以下簡稱自主增額提撥金)時,各私立學校應配合辦理。另依同要點第5點規定,教職員每月之自主增額提撥金,不得逾教職員當月薪資淨額,若逾私校退撫條例第8條第4項第1款規定之撥繳額度(即教職員個人法定提撥額度)時,超過部分應計入提撥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二、依前開規定,教職員依其自主意願申請之自主增額提撥金,其金額得達「當月薪資淨額」,而非其個人法定提撥額度。但因有部分教職員及業務承辦人不諳上開規定,誤以為教職員之自主增額提撥金,限於教職員個人法定提撥額度,限制教職員增額提撥之範圍,影響教職員規劃退休財務之自主性,實屬不當。
三、為保障教職員之權益,請貴校落實前開規定,依教職員意願允許其增額提撥至「當月薪資淨額」,並向教職員說明自主增額提撥金之上限,如貴校規定有不符之處,亦請立即修正。如有任何疑問,請參閱本會官網增額提撥資訊,或來電與本會業務承辦人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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