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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解釋_外籍學生從事工作應申請工作許可函並符合就業服務法之規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北市勞運檢字第1123038680號

主旨:有關外籍學生從事工作應申請工作許可函並符合就業服務法(下稱本法)之規定一案,惠請協助宣導週知,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法第43條:「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及第50條:「雇主聘僱下列學生從事工作,得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20小時:一、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二、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合先敘明。
二、為使外籍學生於有工讀需要時可合法從事工作,惠請向於貴校就讀之外籍學生宣導下列規定:
(一)從事工作前須先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函。
(二)除寒暑假外,一星期工時最長為20小時。
(三)如違反規定,將依就業服務法第68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緩。
三、另,外籍學生工讀之勞動條件亦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為保障學生合法工作及其權益,除本法外請一併宣導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若遇有工作權益事項,可逕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提出申訴。
四、相關規定請參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https://www.w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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