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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有關確依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規定落實查詢作業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臺教人(三)字第1134203004號


主旨:有關確依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以下簡稱通報查詢辦法)規定落實查詢作業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復查教師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再查通報查詢辦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略以,各級學校、機構於聘任教育人員前,應確實查詢其是否具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第2項或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及第19條第1項、第2項所定不得聘任之情事。對於現職教育人員應每年定期查詢。學校辦理前開查詢,應確實至本部建置之不適任教育人員資料庫(按:已整合至「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以下簡稱通報查詢系統)及其他不適任人員資料庫查詢,並向有關機關查詢。
四、為提升查詢效率,通報查詢系統業與內政部警政署、衛生福利部及法務部等機關建立之相關資料庫完成介接,協助並提供各級學校、機構依通報查詢辦法規定,線上辦理不適任情事資料查詢作業。
五、鑑於司法訴訟歷時尚非短暫,為縮短教育人員倘涉不法行為經各級法院作成有罪判決,至各級學校、機構知悉或掌握該確定判決之期間,避免具有類此不得聘任情事之教育人員於教育現場等服務,而生違法聘任及侵害學生學習權與受教權之情事,請依通報查詢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對於現職教育人員,每季(每3個月)至少辦理一次定期查詢,查詢結果並應留存紀錄,以利查考。
六、有關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請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轉知並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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