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_檢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之「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114年3月修訂版)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臺教人(三)字第1140033796號
主旨:檢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修正之「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114年3月修訂版)及「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圖卡版)」(114年3月)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人事總處114年3月25日總處培字第114302229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簡稱停班課辦法)第1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地理位置相鄰之直轄市、縣(市)於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前,應就預計發布結果及發布時機進行協調聯繫。又人事總處109年4月7日總處培字第10900302441號函(諒達)略以,請各該共同生活圈之直轄市、縣(市)平時宜建立溝通協調機制,並於發布颱風警報時確實依停班課辦法進行協調聯繫,如有預計發布結果不一致之情形,建議宜由各直轄市、縣(市)首長(或指定人員)直接進行協調,為一致性決定。
三、揆前開規定旨在避免地理位置相鄰之直轄市、縣(市)停班課發布結果及時機不一,影響民眾生活作息。惟人事總處考量各轄區地形地貌、交通、人口及對災害耐受程度不一,仍請以停班課辦法規定之基準為停班課決策參考,爰酌修旨揭Q&A之Q3-4內容。
四、旨揭Q&A業同步置於人事總處全球資訊網(路徑:政策與業務-培訓考用處-差勤獎懲),請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