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_有關私立學校教職員待遇調整一案
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
臺教人(四)字第1140043879C號
主旨:有關私立學校教職員待遇調整一案,請查照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
一、依行政院114年4月22日院授人給字第11400000011號函及同年月日院授人給字第1140000001U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待遇條例第5條規定:「本條例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第7條第2項規定:「教師之薪級,依附表一(按:教師薪級表)規定。」爰私立學校教師之薪級架構,與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師相同。次查本部102年10月24日臺教人(四)字第1020145899B號令略以,私立學校教師薪額給與之月支數額,應不低於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師標準。茲以行政院已核定調增114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並溯自114年1月1日生效,爰有關私立學校教師本(年功)薪之月支數額部分,請各校確依教師待遇條例相關規定調整至不低於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師標準。
三、另,私立學校教師各項加給部分,各校如欲調整各項加給支給數額,請確依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規定,與個別教師協議同意調整後納入聘約始生效力。又為提升私立學校競爭力,並延攬優秀師資,期各校於衡酌學校財務狀況下,比照或另訂高於公立學校教師加給之支給基準。
四、檢附公務人員俸額表等相關待遇表別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