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_函知115年1月29日召開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相關事宜討論會議」決議事項
中華民國115年3月9日
臺教師(三)字第1152600490號
主旨:有關專任合格教師曾於非營利幼兒園、準公共幼兒園及職場、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等教保服務機構任教之連續服務年資,得採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於115年1月29日召開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相關事宜討論會議」決議事項續辦。
二、本部為鼓勵教師長期從事教學工作,為教育投注心力,訂有「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有關學前教育階段之獎勵對象及其年資採計相關規定如下:
(一)第2點第1項規定略以,各級公立及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職專任合格教師等4款人員,至每年7月31日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10年、20年、30年、40年,成績優良者,於每年教師節分別致贈獎金。
(二)第6點第8款規定,專任合格教師於任教前充任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有案之公私立幼兒園教師,其轉任前後服務年資銜接者,該幼兒園教師之年資得採計辦理獎勵。
(三)第10點規定,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聘任之公立幼兒園在職專任合格教師,準用本規定。
(四)綜上,依本要點規定,學前教育階段之獎勵對象包含服務於學校附設幼兒園及公立幼兒園之在職專任合格教師;又,專任合格教師曾於核備有案之公(私)立幼兒園任教,且其轉任前後服務年資連續者,該段年資得採計辦理獎勵。
三、有關專任合格教師曾於非營利幼兒園、準公共幼兒園及職場、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等教保服務機構任教之連續服務年資,得採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該段年資審查原則如下:
(一)比照本要點第6點第8款規定,僅曾任教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有案之教保服務機構且為合格教師之連續服務年資(轉任前後年資銜接),始得採計辦理獎勵。
(二)服務年資未能由政府機關資訊系統查證部分,應由教師本人提具足資佐證之年資證明資料。
(三)教師提供之相關佐證資料,應能佐證其符合本要點第5點第1項對於成績優良之規定。
四、除依上開審查原則辦理外,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權責擬定細部審查作業規定,餘並請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