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儲金業字第1120002404 號
主旨:函轉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配合銓敘部及衛生福利部宣導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3款規定,請查照並轉知全體教職員。
說明:
一、依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112年10月23日公保規字第11200068251號函辦理。
二、查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3款規定略以,未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於該法施行後15年內,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50萬元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三、次查前開規定於112年10月1日實施屆滿15年,凡自該日後領取包含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等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均無法再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四、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3款之規定涉及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日後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權益,爰請貴校轉知全體教職員;若教職員尚有其他國民年金保險疑問,請其逕洽國民年金保險之主管機關或勞工保險局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