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_有關學校110學年度第1學期新聘自境外來臺任教之教師及研究人員(簡稱教研人員),其家屬擬申請來臺依親專案入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臺教高(五)字第1100129713號
主旨:有關學校110學年度第1學期新聘自境外來臺任教之教師及研究人員(簡稱教研人員),其家屬擬申請來臺依親專案入境之造冊、簽證、通關及檢疫等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本部110年8月16日臺教高通字第1100110202號函諒達。
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9月13日宣布略以,考量國內疫情現況已較趨緩,自該日起開放已完成結婚程序之國人外籍配偶及其國人外籍未成年子女得於邊境嚴管期間申請入境,並授權外交部駐外館處逕受理其簽證申請核發「特別入境許可」簽證;其入境檢疫措施依現行隔離檢疫作業辦理,爰本國籍教研人員家屬已可逕循前開管道自行申請簽證(詳參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頁https://www.cdc.gov.tw/Bulletin/Detail/CYtxjNv0cImZoVrJsBp0mg?typeid=9),先予敘明。
三、另本部前針對獲我國大專校院延聘來臺任教服務之外籍教研人員,在110學年度第1學期有任教或服務事實為前提,且具備下列條件者,業經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同意得專案許可入境:
(一)本部核定之玉山學者。
(二)獲科技部核定之哥倫布/愛因斯坦計畫學者。
(三)參與推動雙語國家/高教雙語化政策之學者。
(四)各大學聘僱之外籍教師及研究人員,經本部或其他中央部會依法核定外籍教師聘僱工作許可或學術認可者。
四、本部復考量前揭專科以上學校新聘前開自境外來臺任教之教研人員,其境外家屬,即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滿20歲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之子女(以下簡稱家屬)來臺依親需求確屬我國延攬國際優秀人才來臺配套之一環,業經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同意得專案許可入境,爰請各校自110年9月28日(星期二)上午10時起可於「境外教研人員及學生來臺資訊系統」(https://osas.moe.gov.tw/)提報境外家屬申請簽證名冊及入境名冊(詳附件1及2)。
五、學校上傳前開教研人員及其家屬申請簽證名冊前,請詳細檢查各欄位是否填寫正確,並依填報順序將相關部會核定之聘僱許可函或學術認可函(如係經科技部核定者,應附該部同意函)掃描成一個PDF檔,併名冊上傳,俾利本部即時於系統中註記准駁情形,同時函轉核定名冊給外交部駐外館處及內政部移民署,並副知學校,再由學校通知教研人員及其境外家屬前往外交部駐外館處或內政部移民署申請「特別入境許可」簽證或入出境許可證。前開教研人員如已先行入境,請務必填列簽證號碼、本部入境名冊發文日期及文號。
六、本案仍由學校前指派專責名冊統整及聯繫事宜之業務窗口負責境外家屬入境事宜,學校下載名冊經核章後,再掃瞄PDF檔併前開聘僱許可函或學術認可函上傳至系統佐證,毋須再備文函報名冊到部。
七、另學校應就擬入境之外籍教研人員及其境外家屬,指派專責同仁負責其入境前後之聯繫,以及相關事項提醒與協助服務(詳附件3)。學校專責同仁應隨時待命協助外籍教師及研究人員入境及防疫相關事宜,如有未處理之情事(如未確認所持證明文件為有效、未正確指引至防疫旅館交通、未安排至當地醫院進行PCR採檢等),其情節重大者,本部將請學校提送檢討報告,必要時暫緩受理申請入境作業。
八、過去14天內有重點高風險國家旅遊史者「一律入住集中檢疫所」且配合採檢;其餘國家入境者得自行入住「防疫旅館」或得「自費入住集中檢疫所」完成檢疫事宜並依規定進行PCR檢測。又偕同未滿12歲子女或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子女來臺者,其子女須與成年人共同入住,如過去14天內未有重點高風險國家旅遊史,請優先選擇入住防疫旅館;選擇入住防疫旅館者,相關專責同仁應於其出關到搭乘防疫車隊、入住防疫旅館前後期間隨時待命,保持聯繫與提供協助,並需在其14天的入住期間,配合進行關懷系統填報(內政部每日追蹤),且與當地衛生所聯繫,安排至當地醫院進行PCR採檢。
九、入住集中檢疫所之費用為新臺幣1500元/人/日,請學校應先協助墊付每人費用新臺幣2萬1,000元匯款予衛福部。學校最遲應於教研人員入住檢疫所後一週內完成入住費用代墊繳交,並於匯款完成後,檢附收據影本及入住教研人員名冊正式發文給衛生福利部,副知本部。匯款資料如下:
(一)解款行:中央銀行國庫局【代號:0000022】
(二)收款人帳號:24570102128016
(三)收款人戶名:衛生福利部
(四)請於匯入國庫帳號時,備註為肺炎特別預算之款項。
十、系統公務電子信箱:osas@yuntech.edu.tw;名冊定義問題,請逕洽本部高等教育司陳蓉慧小姐,聯絡電話:02-7736-5903;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呂芝瑩小姐,聯絡電話:02-7736-5856。系統操作問題請洽委辦團隊:
(一)聯絡電話:05-534-2601,分機:2695、5373
(二)服務時間:09:00~12:00;13:00~17:00
十一、副本抄送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大陸委員會,請惠予轉知各駐外館處協助受理辦理簽證相關事宜。